一、牧者的资格

读经:使徒行传十一章廿至卅节;以弗所书四章十一至十六节;提多书一章五至九节;彼得前书四章七至十一节。

从圣经中我们看见,有些人被神呼召出来,一生不以别的事为念,专心牧养照看神的群羊。但同时更多的人,却是在不同的程度和层次上承担或参与教会的牧养工作。如果仅仅依赖极少数的人,教会的牧养工作则一定不健全,弟兄姊妹一定得不着合神心意的喂养。因此,虽然牧者在习惯上常常是特指教会的牧师或传道人,但在本书中所有涉及牧者和牧养原则的讨论,同样适合于在教会里负责和参与牧养的同工及弟兄姊妹。一般来说,经过教会的认可或培训,下列的几种人是公认的负责人,承担教会整体的或部分的牧养工作,即教导、治理和看顾。他们共同组成为教会的牧养团队,都是教会的牧者。

1. 牧师和传道人。自己清楚神的呼召,且得着各方面的印证,并为神的众仆人所肯定,经过在知识上的装备、工作上的训练,以及恩赐和经验上的操练与积累,最终为教会所按立、所接纳的神的仆人。

2. 长老和执事。根据圣经所列出的条件,按照当地的实际情况和需要,自己清楚神的呼召和托付,已全人奉献,经过一定的装备、训练和考验,最终为教会所按立。他们与牧师或传道人一道成为在教会内外公认的神的仆人。

3. 清心爱主之人。不少的弟兄姊妹,在教会中没有担任任何的职位,也没有任何的与牧养有关的正式背景或学历,但明显是清心追求主的人,已全人奉献,有神的呼召、托付和恩赐。他们在长期的追求主和服事中,多方面被教会印证并接纳。他们默默地在教会的第一线耕耘,也是教会的守望者和代祷者。

虽然以上的几种人通常为教会所认定,负责整体或某项具体的工作,他们却不能没有弟兄姊妹与他们同工。实在说来,教会更需要弟兄姊妹全体在个人和家庭的层面上自发地承担和参与教会的牧养工作。这种全体圣徒事奉与牧养的实行,是一个教会牧养工作走向突破和成熟的标志之一。因此,应当持续地在教会中教导和实行“圣徒皆祭司”的真理和原则,使牧养工作有如父母抚养儿女,又如哥哥姊姊带弟弟妹妹,成为一种自然的、基于生命关系上的建造。